【戒嚴不能做什麼】戒嚴鐵幕下的禁區:揭露戒嚴令下不能做的那些事!
命理

【戒嚴不能做什麼】戒嚴鐵幕下的禁區:揭露戒嚴令下不能做的那些事!

時間 事件
1960年 12萬6875人列為「行蹤不明」人口而予以撤籍
1957年 劉自然遭美軍上士槍擊身亡
1956年 金門、馬祖實施戰地政務
1953年 頒布《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》
1952年 漁船獲準在宵禁期間出港
1951年 推動反共抗俄政策
1950年 《懲治叛亂條例》通過
1949年 頒佈戒嚴令

正文
回顧戒嚴時代的台灣,是一段壓抑與悲痛交織的歷史。1949年5月19日,時任台灣省政府主席兼警備總司令的陳誠頒佈了《台灣省戒嚴令》,宣告台灣省全境於5月20日零時起實施戒嚴。

此戒嚴令以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」為依據,賦予政府在戒嚴地域內掌管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的權力。在長達38年又56天的戒嚴時期,台灣人民的言論、出版、結社、集會等基本人權受到嚴格限制。

軍法審判在戒嚴時期極為盛行。據統計,政治案件共計受理29,407件,官方估計無辜被害者約14萬人。更有數據顯示,政治案件的受難人數可能超過20萬人。

戒嚴時期也充斥著各種法令限制,例如《懲治叛亂條例》、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》等,政府藉此整肅異己,製造了「白色恐怖」的氛圍。在戒嚴期間,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統計期間死刑犯名單共1,061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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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0年代,國際冷戰格局發生變化,國共對抗趨於緩和。在內外壓力下,政府開始推動解嚴。1987年7月14日,蔣經國宣告解嚴,台灣社會終於走向民主化。

解嚴後,台灣重拾了自由開放的樣貌,但戒嚴時期留下的陰影仍未散去。歷史的傷痛提醒著後人,威權統治的惡果不能再重蹈覆轍。 社會轉型的陣痛

戒嚴解除後,台灣社會面臨價值觀和制度的巨大轉變,經歷了一段適應和陣痛的過程。舊有的威權體制影響仍舊存在,新興的民主制度則尚有待完善。

持續的民主深化

雖然戒嚴時代已經遠去,但民主深化的道路仍在持續。台灣持續加強人權保障、反貪腐倡廉以及促進多元與包容,以鞏固民主體制。

戒嚴不能做什麼

戒嚴不能做什麼:探討其限制範圍

戒嚴是國家在面臨緊急事態或特殊情況時,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全所實施的緊急措施。然而,戒嚴並非毫無限制,其權力範圍受到法律和憲法保障。本文將探討戒嚴不能做的事情,以釐清其權力界限。

不得剝奪基本人權

戒嚴期間,國家不能恣意剝奪人民的基本人權,包括:

  • 生命權、身體權
  • 言論自由、出版自由
  • 集會結社自由
  • 信仰自由
  • 財產權

這些權利受到憲法保障,即使在戒嚴期間也應受到尊重。

不得限制媒體自由

戒嚴期間,媒體應保持獨立性和自由報導權。國家不得任意限制或審查新聞報導,否則將侵害人民獲取資訊的權利。媒體監督政府並反映民意的功能至關重要,即使在緊急狀態下也不應被剝奪。

不得拘留未經審判

戒嚴期間,國家不能任意拘留人民,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。未經公開且公平的審判,任何人不得被剝奪人身自由。國家應提供證據並證明拘留的必要性,否則將違反基本人權。

不得實施酷刑或不人道待遇

戒嚴期間,國家不得對人民施加酷刑或不人道待遇。這不僅違反人道精神,也違反國際法規範。酷刑不僅是一種野蠻行徑,更會嚴重侵害人權,留下無法磨滅的傷害。

不得侵奪人民財產

戒嚴期間,國家不得任意侵奪人民的財產。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,並提供充分的補償才能徵收或充公個人財產。國家應尊重私有財產權,避免在緊急狀態下濫用公權力。

不得限制出入境

戒嚴期間,國家不能任意限制人民出入境。必須符合特定條件,例如:

  • 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
  • 保護特定對象或事件
  • 執行司法或行政程序

國家應避免濫用限制出入境的權力,尊重人民的移動自由和與外界聯繫的權利。

不得剝奪公民權

戒嚴期間,國家不能剝奪人民的公民權。公民權是人民的根本權利,包括:

  •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
  • 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
  • 擔任公職的權利

這些權利受到憲法保障,即使在緊急狀態下也不應受到侵害。

不得破壞憲政體制

戒嚴期間,國家不能破壞憲政體制,包括:

  • 停止國會運作
  • 廢除憲法或基本法
  • 設立軍事政權

國家應維護憲法體制,尊重民選政府,避免在緊急狀態下濫用戒嚴權。

不得限制宗教自由

戒嚴期間,國家不能限制人民的宗教自由。宗教自由是基本人權,包括:

  • 信仰的自由
  • 表達信仰的自由
  • 參與宗教活動的自由

國家應尊重宗教信仰的多元性,避免在緊急狀態下利用戒嚴權打壓或限制特定宗教團體。

不得濫用戒嚴權

戒嚴權是一種特殊權力,必須審慎行使,避免濫用。國家應:

  • 明確界定戒嚴範圍和適用期間
  • 定期向國會或監督機構報告戒嚴措施
  • 確保戒嚴權符合正當性、必要性、合理性和時間性原則

濫用戒嚴權將破壞國家法治基礎,侵害人民的根本權利,應嚴格予以防範。

延伸閲讀…

那些年我們不能做的事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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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論

戒嚴雖為應對緊急事態的特殊措施,但其權力範圍受到法律和憲法保障。國家不能任意剝奪基本人權、限制媒體自由、拘留未經審判、實施酷刑或不人道待遇、侵奪人民財產、限制出入境、剝奪公民權、破壞憲政體制、限制宗教自由或濫用戒嚴權。這些限制旨在防止戒嚴權被濫用,確保人民的基本權利在緊急狀態下也能受到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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